《伊索寓言》中有这样一则故事:
一个村庄有两个猎人。两个猎人一起出去打猎,才能猎获一只鹿。如果一个猎人单兵作战,只能打到四只兔子。
从填饱肚子的角度来说,四只兔子能保证一个人四天不挨饿,而一只鹿却差不多能让两个人吃上十天。这样,两个人的行为决策,就可写成以下的博弈形式:要么分别打兔子,每人得四;要么合作,每人得十。
很明显,与(4,4)相比,(10,10)不仅整体的福利提高,而且每个人都能得到福利改进,合作猎鹿比分头抓兔子更具优势。
但上面的情况是假设双方平均分配猎物,也就是说,两个猎人的能力和贡献差不多,实际上并不一定如此,如果猎人甲能力强、贡献大,他就会要求得到较大的一份,这样,分配的结果就可能是(14,6)或(15,5)。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,那就是能力较差的猎人乙的所得,至少要多于他独自打猎的收益,否则,他就没有合作的动机。
如果合作的结果是(17,3),相对于独自猎兔(4,4)就没有优势了,乙的利益受到损害。这样,我们就不能说境况得到了改善。如果合作的结果如此,乙一定不愿合作。
在上面的猎鹿博弈中,我们是假设猎人按照各人的贡献来分配猎物。如果双方拥有的分配的话语权不平等,又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呢?
下面再看一则寓言:
狮子与野驴一起外出打猎,狮子力气大,野驴跑得快。他们猎得了许多猎物。狮子把猎物分成三份,说道:“这第一份该我拿,因为我是王。第二份也该是我的,它算是我和你一起合作的报酬。至于第三份呢?如果你不准备逃走,也许,你会有生命危险。”
不妨做这样一种假设:猎人a的狩猎能力比猎人b略高一筹,但猎人b是酋长之子,拥有较高的分配权。可以设想,猎人a与猎人b合作猎鹿之后的分配不是两人平分成果,而是猎人a仅分到了够吃两天的鹿肉,猎人b却分到了够吃十八天的鹿肉。在这种情况下,整体效率虽然提高,但伤害到猎人a的利益。假设具有特权的猎人b通过各种手段,使猎人a乖乖就范,但是,猎人a的狩猎热情遭到伤害,狩猎动机不足,这必然导致整体效率的下降。
生活中不乏这样的案例。有两个人合伙做生意,一个人有钱,负责出资金,一个人有神通,负责疏通关系。在共同努力下,他们的生意很红火。
不久,那个有神通的人想独吞生意。他向出资者提出退还那些资金,这份生意算他一个人的。出资人当然不愿意,双方僵持了很长时间,矛盾越来越尖锐,最后诉诸公堂。那个有神通的人暗地里使坏,出资人本是原告,却因对方早就下好了套而输了官司,眼睁睁地看着对方独吞了生意却没有办法。
我们把视野再扩大一点,如果参加狩猎博弈的不是两个人,而是多个人,而且在分配猎物的时候,出现了既得利益集团与弱势群体,那么,最后出现的情况会是怎样的呢?
某煤矿取得了生产和安全的双丰收,特别是在安全方面,生产一百万吨原煤死亡率降到两人以下,跻身同行业的先进行列。上级主管部门特拨十五万元奖金作为奖励。矿长召集中层干部开了一个“分配安全奖金”会议,确定了奖金的分配方案:矿长五百五十元,副矿长五百元,科长四百元,一般管理人员二百元,工人一律五元。奖金发下后,全矿表面上风平浪静,但几天后,矿里的安全事故就接连不断地发生:先是运输区运转队的机车跳轨;接着是采区割煤机电机被烧,随后是开拓区冒顶,两人受伤矿长坐不住了,带领工作组到各队追查事故起因,首先追查跳轨事故。机车司机说钉道工钉的道钉松动,巡检维修不细心;而钉道工说是司机开得太快,造成了跳轨。
背地里,大家说出了心里话:“我们拿的安全奖金少,没那份安全责任;干部拿的奖金多,让他们干吧。”矿领导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整工作,总算把安全事故压了下去,然而,以前那种人人讲安全、个个守规程的景象再也看不到了。
表面上的程序公平,无法保证效率,如果像上面这个煤矿分配安全奖金一样,没有任何公平性,又怎么能够保证效率呢?
这个小小的煤矿,就是我们今天的企业管理乃至社会生活中很多问题的缩影。